据澎湃新闻 6月28日从杭州上城区法院获悉,杭州一男子刘某因多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侮辱、贬损某公司及相关人员人格的言论,杭州上城区法院近日判决认定刘某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要求其在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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