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观新闻 昨天上午上海一中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某(即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对此,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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