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网事 · 近30天声量数据
京法网事
声量指数
665.9
作品数 · 
1107
账号数 · 
827
互动量 · 
7.8w
平均互动 · 
70
服务支持声量通
声量热度
小红书
抖音
其他平台
对数据存疑?联系顾问
作品数
作品数趋势
作品数分布
互动数
互动数趋势
  • 抖音
    2.8w/36%
  • 微博
    2.7w/35%
  • 公众号
    2.2w/28%
  • 快手
    573/1%
  • 视频号
    377/0%
  • 小红书
    29/0%
  • B站
    46/0%
互动数分布
代表作品
作品导出
深度报告
内容评论分享收藏获赞
【#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翟欣欣一审获刑12年#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翟欣欣一审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京法网事)http://t.cn/AXhp9USj
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5/09/19 02:28:23
3784
3276
-
1.7w
@北京三中院 有此家规?请明示并监察纠正。家规?阅卷先签保密,誊录庭审录像只限手抄,不得复制。怕啥?请明确法律依据,并监察纠正。 关于李圣律师被打案阅卷受阻的书面异议 贵院审理的“李圣律师被打案”二审中,受害人及律师阅卷权利受限一事,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1.侵犯当事人及律师执业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相关规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享有阅卷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2.违反司法公开与公正原则:案件既已公开审理,案卷材料(核准密级除外)应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当限制阅卷,影响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法院内部管理行为失范:《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旨在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规和纪律。无正当理由限制阅卷,属于需要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 4.请求调查核实:请求贵院监察部门对该案阅卷受阻情况、原因及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5.纠正不当行为:请上级@京法网事 监察部门责今相关人员纠正,依法保障阅卷权。#普法宣传 #李圣律师 #律师权益 #法律 #创作者中心
广州律师王云松
发布时间2025/08/28 10:56:40
800
237
166
1w
最高检转办北京市检察院:声援李圣严查漏罪漏犯保障执业安全的联署声明-承载众望-敬请期待~ #职务犯罪案件科普 #李圣律师被打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 #漏罪 #错换人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三中院 @京法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州律师王云松
发布时间2025/09/05 12:38:26
1261
147
112
8960
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5/09/19 02:44:19
3
-
-
5678
请求@北京三中院依法保障阅卷权的公开声明。请@北京三中院依法保障李圣律师阅卷权公开声明 #李圣律师#律师权利 #普法宣传 #错换人生28年最新进展 #上热搜 现就贵院违法限制庭审录音录像查阅权的行为,事实依据: 公开审理的李圣律师被打一案,二审经办无理要求受害人及律师签署保密承诺或告知书后,方可查阅一审庭审录音录像,限于手抄,严重违反《最高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规定》第5条、第10条之规定。 法律主张: 公开审理案的庭审录音录像依法应纳入正卷,当事人及律师享有当然的查阅、复制权利。贵院设置不合理的签署承诺、手抄等查阅限制,既侵犯律师阅卷权,又可能掩盖一审程序违法事实。 严正要求: 我们强烈要求贵院: 1.保障依法查阅、复制录音录像的权利; 2.纠正贵院违法设置保密要求的行为; 3. 将一审庭审录音录像作为审查一审程序合法性的依据。 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京法网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注此案,共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保障司法公正透明。
广州律师王云松
发布时间2025/08/27 11:09:54
685
166
59
4728
京法网事声量热度报告
声量指数
665.9
作品数 · 
1107
账号数 · 
827
互动量 · 
7.8w
平均互动 ·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