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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对上海超导立案调查,给公众一个交代。 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导”)的股东,存在4.3亿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不是其招股说明书美化的出资瑕疵这么简单。合计4.3亿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是自2011年持续至2023年,而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说“上海超导并未就前述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个人认为上海超导是一家拟上市的公司,出现4.3亿元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不应含混过去,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当立案调查。#律师说法##社会热点# 根据上海超导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上海超导2011年设立时实缴注册资本2.7亿元,2014年的增加实缴注册资本16,130.40万元,但事实是上海超导的注册资本43,130.40万元于2023年7月才缴纳至上海超导。这12年间该公司股东实施了两次典型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第一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发生于2011年上海超导成立之时。 依据2011年有效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上海超导是于2011年设立的,要实缴注册资本金2.7亿元。但,当时该公司股东资金紧张,于是几个股东就商议决定,找一家代验资公司,来走出资、验资程序。该验资公司将2.7亿打入上海超导,验资完成后,再指示上海超导将相应的2.7亿元打款至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上海超导将该2.7亿元作为其对前述第三方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处理,以此掩饰上海超导注册资本金2.7亿元已被抽逃转走的事实。 二、第二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发生于2014年上海超导增资时。 上海超导2014年增资期间,宁波森鑫等六家合伙企业对上海超导增资,在该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并完成验资后,凯天实业指示上海超导将相应的16130.40万元资金转账至上海吉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吉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将该等16,130.40万元资金支付至凯天实业,由此上海超导账上形成对第三方的16,130.40万元其他应收款。至此,合计形成了上海超导对第三方的其他应收款合计43,130.40万元。直至2023年7月上海超导才又实际缴足了前述4.3亿元注册资本金。 三、上海超导的上述行为是典型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不是其招股说明书美化的“出资瑕疵”。 通过代验资公司临时提供资金完成验资,随后立即将资金返还给资金提供方或转至资金提供方指定的第三方。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垫资验资”,是典型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股东并未将出资款真实、永久地交付给公司,而是通过虚构资金流转的方式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使其误认为股东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四、但上海超导及其股东并不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管辖范畴。 老潘财商的视频里,列举了如下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特别就上述罪名进行解释。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根据现行有效的解释和规定,前述罪名的主体应当进一步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那哪些公司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呢? 根据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综上,上海超导是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即便上海超导及其股东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也不会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海超导抽逃出资的行为应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走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虽然2023年该公司的股东又重新缴纳了注册资本4.3亿元,但该公司的股东此前自2011年开始实施抽逃出资行为,且抽逃出资的金额高达4.3亿元,抽逃行为持续到2023年7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话,应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处以2150万元至64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可能会因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而不予处罚。无论如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应依法对上海超导及其股东等进行立案查处,给公众一个交代。 关于行政处罚时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老潘财商发声明# #虞书欣父亲委托起诉老潘财商# #虞书欣方律师声明未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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