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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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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VS神]"那么,我将出战…"
中世紀福音戰士
发布时间2026/01/02 1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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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霁:优化体验,还是塑造现实?平台推荐算法探秘 今天的嘉宾风霁是一位资深的推荐算法工程师。 风霁在国内的几家大厂的推荐算法场景有 8 年的研究与工作经验,他参与了推荐算法的基础模型复杂化的整个进程:从最早的简单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到目前大模型相关的技术在推荐场景下的各种结合应用。 这其中涉及到了用户体验层面的诸多问题,比如信息茧房、社区内容生态、流量公平性等等。 和风霁的这次对话,我们还追问了很多问题,包括技术的事实层面,也包括了一些科技和文化领域的交叉。 我们都生活在这个算法驱动的信息时代,算法塑造我们的现实,它远远不止是一个工程问题。#视频播客扶持计划 #推荐算法 #信息茧房#流量密码 #内容平台
蜉蝣天地Meanders
发布时间2026/01/10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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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V互刷低质评论处置公告】 微博持续致力于维护健康的平台内容生态,营造和谐有序的社区互动氛围。近期平台发现有部分账号通过互刷低质评论的方式来蹭取公域流量以及金橙V认证身份,对平台金橙V的身份价值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同时严重破坏评论区观感体验。 平台对此高度重视,本周已对50个互刷评论严重的金橙V账号予以处置,暂停其公域场景流量分发,撤消其金橙V身份,并对其中最为严重10个账号予以公示(名单截图附后)。同时对识别到的低质互刷评论予以折叠处置(评论区示例截图附后),以提升评论区用户体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秩序,平台将加强对金橙V互刷低质评论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我们鼓励创作者通过优质内容和真实良性互动获得关注和流量,共同维护健康的创作和交流环境。
微博创作者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24 1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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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饭圈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的网络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分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学生欺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四)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 (五)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的; (六)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七)其他宣扬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的。 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八条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或者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央视新闻
发布时间2026/01/23 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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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共产党贡萨罗主席演讲
前进燎原星火
发布时间2026/01/07 17: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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