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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卷烟厂招标删帖风波:递补违法与“黑公关”刑责】 一、事件要点回顾 (1)安塞晶辉商贸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延安卷烟厂“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存在串标。 (2)举报文章《延安卷烟厂一采购招标引热议…》被广泛转载后,出现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名义向各大平台提交的“侵权投诉”,导致相关网帖全部被下架。 (3)中国铁塔安康分公司公开否认曾发起上述投诉,系被“黑公关”冒用身份。 (4)延安卷烟厂随后以“中标人不符合条件”为由,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但未按顺位递补,而是直接宣布重新招标;投标企业认为此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法律适用与合规点评 (一)招标投标环节 (1)递补 vs. 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但“重新招标”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法定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等五种)。本案取消2家后仍有18家有效投标人,直接重启招标,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可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对主管人员处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2)串标(围标)嫌疑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禁止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若查实招标人量身定制评分标准、泄露标底、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报价等,即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是否构成串标,需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调取电子招投标日志、评标录音、专家打分表、保证金来源等证据后认定。   (二)网络“有偿删帖”环节 (1)非法经营罪 “黑公关”未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公章、冒用国企身份向平台提交虚假投诉,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依“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单位15万元以上即可定罪。达到追诉标准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冒用企业名称/虚假证明材料 “黑公关”盗用“中国铁塔安康分公司”名义、伪造《营业执照》《授权书》等材料,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构成民事侵权;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印章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3)平台的审核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对“明显虚假”或“恶意投诉”尽合理审核义务。若平台对显而易见伪造材料仍予删帖,可被网信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维权与救济路径   1. 投标企业 (1)向延安市财政局或发改委书面投诉,要求对“重新招标”合法性立案审查; (2)因保证金、标书制作费等遭受损失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提起民事赔偿,主张招标人缔约过失责任; (3)发现评标专家或招标人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   2. 中国铁塔安康分公司 (1)向网信办、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黑公关”伪造印章、非法经营责任; (2)公开澄清,降低商业信誉受损风险; (3)造成实际损失的,依法提起民事索赔。   3. 监管部门 (1)网信、工信、公安联合对“有偿删帖”黑产链技术溯源,锁定幕后操纵者; (2)对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平台依法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 (3)对延安卷烟厂招标过程启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必要时移交审计或纪检监察机关。   四、结论与风险提示   1. 延安卷烟厂在仍有18家有效投标人情况下直接“重新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法定条件,存在被责令改正、罚款、影响后续项目申报的风险。   2. “黑公关”冒用国企身份伪造材料删帖,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若平台与黑产通谋,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一旦违法所得达到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打击。   3. 平台方对伪造投诉材料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可能被网信部门行政处罚,并与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4. 投标企业应同步启动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举报“三路并进”,并妥善保存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被删文章截图、删帖通知等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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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8 04: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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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卷烟厂招标删帖风波:递补违法与“黑公关”刑责 01-06 17:30阅读 68   一、事件要点回顾 (1)安塞晶辉商贸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延安卷烟厂“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存在串标。 (2)举报文章《延安卷烟厂一采购招标引热议…》被广泛转载后,出现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名义向各大平台提交的“侵权投诉”,导致相关网帖全部被下架。 (3)中国铁塔安康分公司公开否认曾发起上述投诉,系被“黑公关”冒用身份。 (4)延安卷烟厂随后以“中标人不符合条件”为由,取消两家企业中标资格,但未按顺位递补,而是直接宣布重新招标;投标企业认为此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法律适用与合规点评 (一)招标投标环节 (1)递补 vs. 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但“重新招标”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法定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等五种)。本案取消2家后仍有18家有效投标人,直接重启招标,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可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对主管人员处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2)串标(围标)嫌疑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禁止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若查实招标人量身定制评分标准、泄露标底、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报价等,即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是否构成串标,需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调取电子招投标日志、评标录音、专家打分表、保证金来源等证据后认定。   (二)网络“有偿删帖”环节 (1)非法经营罪 “黑公关”未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公章、冒用国企身份向平台提交虚假投诉,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依“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单位15万元以上即可定罪。达到追诉标准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冒用企业名称/虚假证明材料 “黑公关”盗用“中国铁塔安康分公司”名义、伪造《营业执照》《授权书》等材料,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构成民事侵权;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印章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3)平台的审核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对“明显虚假”或“恶意投诉”尽合理审核义务。若平台对显而易见伪造材料仍予删帖,可被网信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维权与救济路径   1. 投标企业 (1)向延安市财政局或发改委书面投诉,要求对“重新招标”合法性立案审查; (2)因保证金、标书制作费等遭受损失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提起民事赔偿,主张招标人缔约过失责任; (3)发现评标专家或招标人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   2. 中国铁塔安康分公司 (1)向网信办、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黑公关”伪造印章、非法经营责任; (2)公开澄清,降低商业信誉受损风险; (3)造成实际损失的,依法提起民事索赔。   3. 监管部门 (1)网信、工信、公安联合对“有偿删帖”黑产链技术溯源,锁定幕后操纵者; (2)对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平台依法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 (3)对延安卷烟厂招标过程启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必要时移交审计或纪检监察机关。   四、结论与风险提示   1. 延安卷烟厂在仍有18家有效投标人情况下直接“重新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法定条件,存在被责令改正、罚款、影响后续项目申报的风险。   2. “黑公关”冒用国企身份伪造材料删帖,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若平台与黑产通谋,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一旦违法所得达到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打击。   3. 平台方对伪造投诉材料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可能被网信部门行政处罚,并与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4. 投标企业应同步启动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举报“三路并进”,并妥善保存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被删文章截图、删帖通知等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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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7 1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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