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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潘财商的言论大多难以构成名誉侵权
老潘财商的9集视频看完了,除了亲属关系那一集存在一些推测外,他基本上都是在对各公司名称、主要人员、经营业务、交易情况、财务报告等进行梳理和陈述,连评价性的用语都很少。
名誉侵权包括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羞辱、谩骂,导致该自然人或法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诽谤是指捏造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实内容进行传播,导致该自然人或法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名誉侵权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主观故意、具体行为、传播范围、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
回到老潘的视频内容,除了亲属关系那一集存在一些推测外,他基本上是以公开的判决书、公司工商信息为依据在梳理各公司的情况,难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且他很少用到评价性的言语,其使用的评价性言语也是在法律边界范围内,未使用侮辱性言语,难以认定其存在侮辱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若导致他方名誉受损,那也是事实本身导致的,而不是老潘陈述公开事实这个行为所致。加之,涉及国资,公众享有监督权。故,起诉老潘名誉侵权败诉的可能性高。
二、若原告恶意诉讼,老潘可提起反诉。
老潘在被起诉后,若发现原告提告的诽谤言论,其实是事实并且有证据做支撑,那原告就涉嫌以故意对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方式,对老潘提起恶意诉讼。这种情形下,老潘不仅可以应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述皆是事实,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还可以原告恶意诉讼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老潘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等。
【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有明确规定,原告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情形,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要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
在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发现原告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且被告有经过公证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文书、银行流水、抖音调取的销售数据等充分的书证做支撑。被告随即以原告恶意诉讼为由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被反诉人)赔偿被告(反诉人)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该起反诉,且一并进行了审理。
司法在进步,这释放出的信号就是,在任何领域的案件中,都不得以对法庭做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恶意诉讼。】
三、若原告恶意诉讼,老潘还可申请法院对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若原告明知是事实,仍以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的方式,对老潘提起恶意诉讼,老潘除了应诉、反诉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申请法院对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行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四、若原告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司法处罚参考案例
(2020)沪0112司惩3号名誉权纠纷司法制裁审查罚款决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0)沪0112民初2710号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淼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陈淼在(2020)沪0112民初2710号案件中进行了虚假陈述。该法院认为,被罚款人上述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淼罚款3,000元,限于2020年5月10日前交纳。
六、法律依据汇总
1.名誉权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滥用诉讼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反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滥用诉讼权利的司法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已被修订为上述第一百一十四条】
5.虚假诉讼刑事责任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恶意诉讼提出反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 邓高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5/08/29 15:32:17 | 250 | 777 | - | 1.2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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