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言财经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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