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科技 因认为电影作品《战狼Ⅱ》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将北京鑫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快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称,优酷享有《战狼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自行维权的权利。多家被告在明知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仍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网站、App等向公众传播《战狼Ⅱ》,主观侵权故意明显。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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